| 主旨: | 函轉農業部 115 年 2 月 24 日農輔字第 1150022209 號令修正發布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第 11 條,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5 年 4 月 8 日臺教國署體字第 1150033788 號函辦理。 |
| 二、 | 旨案函文內容摘要如下: |
| (一) | 依據「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第 11 條規定略以,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認可之有效期限為 5 年,得於參與食農教育在職訓練符合一定時數後申請展延。 |
| (二) | 農業部為完善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在職訓練制度,提升專業人員食農教育專業知能,以符合食農教育政策推動目標,爰修正該辦法第 11 條,增訂食農教育在職訓練時數採認基準,提供專業人員遵循。 |
| (三) | 在職訓練時數採認基準分為「必修(食農教育課程)」及「自選(專業領域課程)」,前者為食農教育政策與新興議題、食農教育推廣研發與運用 2 個領域,各 3 類別,後者為農業、飲食及營養 2 個領域,各 6 類別。 |
| (四) | 依該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第 1 款或第 4 款規定申請展延者,應於各領域至少修畢 3 小時,且各類別之課程須修畢 3 小時以上始得採計之,該類別最高採認時數以 3 小時為限。 |
| 三、 | 檢附送發布令(含法規命令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課程類別學習目標各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