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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組長 - 教務處 | 2020-12-08 | 點閱數: 223
說明:  
一、 依客家委員會 109 年 12 月 3 日客會文字第 1096101431 號函辦理。
二、 109 年度旨揭 2 項實施計畫申請期限為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收件地址:(2422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北棟 17 樓客家委員會文化教育處,信封上請註明:申請「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或「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
三、 檢附客家委員會來函、「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畫」及「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實施計畫」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