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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特教組長 - 輔導室 | 2024-05-31 | 點閱數: 211

一、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edu.law.moe.gov.tw )下載。
二、本辦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擔任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兼職費,業經行政院 113 年 4 月 16 日以院授人給字第 1134000757 號函核復,同意召集人每月支領新臺幣(以下同) 5,000 元、副召集人每月支領 4,500
元,並確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辦理;復依前開規定商借及借調教師不得支領兼職費。
三、請本部相關單位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辦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訂(修)各該輔導團與中心設置規定。

四、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鄭小姐,電話:( 02 ) 7736-7721 。

 

*詳見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