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流程
104 年 6 月 30 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訂定
104 年 8 月 25 日桃教學字第 1040061564 號函
106 年 7 月 3 日桃教學字第 1060051618 號函
107 年 4 月 10 日桃教學字第 1070027040 號函
109 年 4 月 16 日桃教學字第 1090031704 號函
一、依據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辦理。
二、通報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建議使用校安事件告知單,如附件一),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進行通報(跨校事件,各校皆要自行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如違反者依「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進行裁罰。
三、通報後應立即啟動之後續機制(無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調查):(如附件二)
(一)教務處:當事人課業(教學)之協助。
(二)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教導處):
1.列印校安通報表(3 日內),簽會相關處室並陳請校長核示。
2.告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相關機構處理。
3.召開性平會,並執行性平會之決議。(20 日內)
(三)輔導室:
1.輔導人員進行輔導關懷,包括事件有關之當事人、家長、相關班級師生。
2.建立個案輔導與當事人相關資料,紀錄並妥善保存管理之。
3.依法配合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人員處理相關事宜。
4.個案若有輔導、諮詢、諮商等需求,可向本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申請專業輔導人員服務,必要時,得依當事人需要,以輔導人員及其他適宜人員組成關懷小組。
5.填列評估輔導成效。
(四)人事室:提供人事及教師相關法規之諮詢,並依規定啟動後續機制。
四、申請調查:
(一)書面申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學校申請/檢舉調查(調查申請/檢舉書格式參考附件三)。
(二)言詞或電子郵件: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五、受理與否結果通知:
學校(學生事務處或教導處)接獲申請/檢舉調查後應於三日內交由學校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簡稱性平會)處理,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如不受理,應依性平法 29 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學校接獲申復後,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性平會重新討論受理事宜,並於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性平會應依法調查處理。
六、展開調查:
(一)組成調查小組 3 或 5 人(女性比例須佔 1/2 以上,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須佔 1/3 以上,必要時,得一部或全部外聘,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調查該事件之調查工作)進行調查,並於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學校提出報告。
(二)案情明確,不組成調查小組案件,仍應於性平會之會議紀錄載明申請調查案由、訪談過程紀錄、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相關物證之查驗、事實認定及理由、處理建議等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報告內容。
七、調查結果通知:學校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其中申請人及行為人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學校或機關。
八、申復: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學校或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復申請書格式參考附件四)。學校接獲申復後,應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31 條規定處理。
九、提交處理結果報局檢核:
1.未申請調查案件:討論該校園性平案件之性平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請註明全體性平委員之男女性別),會議請就相關安全之改善、課程教學之落實、校園宣導或輔導等事宜進行討論。
2.啟動調查案件:
( 1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申請(檢舉)書,請將個資(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址等)隱匿處理後上傳。
( 2 )討論該校園性平案件之性平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請註明全體性平委員之男女性別),會議請討論是否受理、調查小組組成、議決調查報告(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相關安全之改善、課程教學之落實、校園宣導或輔導等事宜(至少應包含 2 次會議)。
( 3 )調查報告,末頁應簽署 oo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小組成員簽名之原始版本校內留存。
3.被害人學校案件:討論該校園性平案件之性平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請註明全體性平委員之男女性別),會議請就課程教學之落實、校園宣導或輔導等事宜進行討論,倘有啟動調查,另需決議參與調查人員。
(二)非校園性平案件(行為人為非教職員工生之校外人士)-請函報如下資料至本局:
1.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紀錄(含註明男女性別之全體性平委員名單及簽到冊)。
2.輔導成效評估表。
十、學校後續處遇
(一)對被害人施以心理輔導(依據三級預防輔導運作模式進行輔導)、法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經濟協助、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適當協助。
(二)校園性平事件經學校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適當之懲處。學校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平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三)學校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檔案資料。
(四)行為人如為學生,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原就讀之學校認為有追蹤輔導之必要者,應於知悉後ㄧ個月內,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之學校;行為人為學生以外者,轉至其他學校服務時,原服務之學校應追蹤輔導,並應通報行為人次一服務學校。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行為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五)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十一、結案:相關學生之「輔導成效評估表」(詳如附件五)函報本局送本市性平會審議後,方可
辦理結案(若為跨校或轉學之學生,則雙方學校皆須檢送相關「輔導成效評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