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本局 110 年 7 月 16 日桃教小字第 1100060132 號函續辦。 |
二、 | 依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第四點:「各校應於當年度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申請人之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切結書及請領清冊,逕寄(送)至本局,經本局審核後,核撥禮券予學校轉發各申請人」。 |
三、 | 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 110 年度第 2 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業於 111 年 3 月 21 日(星期一)寄發合格證書;請貴校於 111 年 4 月 21 日(星期四)前將旨案申請人合格證書影本、切結書及核章後請領清冊紙本寄(送)本局國小教育科(承辦人),請領清冊 word 電子檔寄至電子信箱( him53fui33@ms.tyc.edu.tw )以利彙辦,逾期歉難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