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客家委員會 110 年 1 月 5 日客會文字第 1096102033 號函辦理。 |
二、 | 客家委員會為鼓勵落實及推廣客語教學績優之學校,獎勵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依據「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訂頒「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畫」;另為獎勵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依據「客家基本法」第 9 條規定訂頒「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實施計畫」,本府客家事務局於 109 年 12 月 4 日以桃客文字第 1090013519 號函知在案(諒達)。 |
三、 | 茲因部分縣市政府及學校反映 12 月份適逢年終核銷結案期間,希有更充裕時間彙辦推薦資料,為鼓勵第一線推動客語教學者及學校踴躍申請,爰旨揭 2 項實施計畫受理申請期限展延至 110 年 2 月 1 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
四、 | 本案收件地址:( 24220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北棟 17 樓客家委員會語言發展處,請以掛號寄送並附上申請資料電子檔,另信封上請註明:申請「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或「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