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 115 年第二梯次「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
| 二、 |
本案獎助對象為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校原住民族學生。但不含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學生、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 學分班、在職進修班、延長修業年限及就讀第三年起之研究所學生。 |
| (一) |
申請期限: 115 年9 月 1 日至 9 月 20 日止。 |
| (二) |
申請方式:學生填具申請表單後在期限內向班級導師提出申請。 |
| 四、 |
申請後由校內完成初審,再送件至原住民行政局辦理第二階段複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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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本獎助不得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實施要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要點」及同性質補助要點或計畫重複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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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於受理期間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 、 申請書。
2 、 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3 、 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4 、 前ㄧ學期總平均百分制成績單正本或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章)。
5 、 領據。
6 、 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未領有低收入戶或中低入戶證明者,須填寫家庭狀況訪視表。
7 、 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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