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114 年 8 月 13 日湖農工學產字第 1140007023 號函暨教育部 114 年 6 月 4 日臺教秘(五)字第 1144100962A 號令公告之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需要協助學生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
| 二、 | 有關本案補助期程、對象、申請項目、申請方式及應檢附書面資料等項,說明如下: |
| (一) | 補助期程: |
| 1、 | 全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程為 115 年 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者,應於 114 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前提出申請(已獲第 1 梯次補助之計畫,同案不得申請同年度第 2 梯次計畫)。 |
| 2、 | 培訓具特殊專長需要協助學生之對象: |
| (1) | 低收入戶家庭學生。 |
| (2) | 中低收入戶家庭學生。 |
| (3) | 特殊境遇家庭、遭遇困境家庭或清寒家庭學生(應檢具村里長證明或學校師長家庭訪問紀錄)。 |
| (二) | 申請項目與限制: |
| 1、 | 每校所提體育類、音樂類、藝術類、舞蹈類之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培訓計畫,應遵照本要點第 6 點第 1 款規定:「每申請案,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特殊專長比賽,依各類比賽項目,每校各類比賽團隊每年以申請一案為限;個人特殊專長培訓,每一弱勢學生,每年以申請一案為限。」,又個人特殊專長培訓計畫每案提報之培訓學生應為 1 名,若含 2 名以上請分別提報計畫。 |
| 2、 | 案內「專長項目」請參考附件或說明四之網址公告內容。 |
| 3、 | 另所報計畫已受其他政府單位補助者,不予補助,請勿提出申請。 |
| 4、 | 各申請學校,編列計畫經費應以「學生個人需求培訓或訓練課程所需之費用」為優先考量,俟充分滿足學生需求後,再考量其他補助項目,其順序如下: |
| (1) | 學校培訓學生個人學習需求之基本物品材料。 |
| (2) | 學校培訓學生個人學習需求之膳費、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 |
| (3) | 學校培訓學生個人學習需求之基本學費,如外聘教師鐘點費,且鐘點費編列不宜逾越計畫總經費之 50%。 |
| (三) | 申請方式:採線上填報及函送書面資料(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轄各級學校需經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轉紙本資料),請至下列網站登入填報及下載書面申請資料,網址: https://www.thvs.mlc.edu.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