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114 年 6 月 5 日資電字第 1140002322 號函辦理。 |
二、 | 前揭來函所示,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及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 2 點規定,電子發票為統一發票之一種,為政府認可之合法憑證。 |
三、 | 經查本府未使用經費結報系統,有關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取自往來廠商或機關學校自行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稱平台)下載列印,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 5 點均得作為支出憑證,爰各機關學校得至平台使用憑證註冊取得管理帳號,並視需要以該帳號自行授權多組使用帳號供同仁下載列印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操作說明請參閱平台「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分眾,「快速上手>政府機關文件下載」項下「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使用說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