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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註冊組長 - 教務處 | 2024-11-29 | 點閱數: 188
說明:
一、 依據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113 年 11 月 25 日移署移字第 11301397482 號函辦理。
二、 為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勵,同時鼓勵新住民積極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培養新住民子女特殊優秀才能,增加社會競爭力,特研訂旨揭計畫。
三、 有關旨案計畫重點如下:
(一) 受理及獲獎公告期間:
1、 報名期間:自 114 年 2 月 21 日(星期五)起至 114 年 3 月 21 日(星期五)止完成系統報名作業,並下載系統載有流水編號之申請表等資料,連同應檢附文件,於 114 年 3 月 28 日(星期五)前寄至移民署,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2、 獲獎名單公告:預計 114 年 5 月底。
(二) 申請對象:
1、 新住民:依新住民基本法第 2 條規定,其對象如下:
(1)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臺居留、永久居留之婚姻移民)
(2)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7 款、第 9 款、第 10 款、第 2 項或第 3 項,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依該法第 25 條經許可永久居留,或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4 條第 4 款第 4 目、第 5 目、第 8 條、第 10 條之專業工作,或依該法第 15 條第 1 項取得工作許可,並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永久居留。(外國投資、專技人員在臺居留或永久居留者)
(3)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第 4 項規定,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其居留事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後,依法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長期居留或港澳居民居留得申請在臺定居者)
(4) 第 1 款或第 2 款規定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灣地區居留。(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歸化取得國籍在臺居留者)
(5) 第 1 款或第 3 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前款規定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已在臺設籍之新住民)
(6) 第 1 款及第 2 款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以未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
2、 新住民子女:
(1) 前款新住民之子女。
(2) 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
(3) 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另領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低收入戶清寒助學金)。
(三) 核發獎項及金額:
1、 核發獎項:包括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及子女優秀及清寒獎(助)學金與新住民證照獎勵金。
2、 核發金額:視申請獎項核予 2,000 元至 5 萬元不等獎(助)勵學金。
(四) 放寬國小組名額為「每滿 30 人得申請 1 名」:考量國小組新住民子女占總核發人數 35%,且國小組之獎金核發金額較低,爰放寬國小組名額,由原規定「每滿 60 人得增加 1 名」,放寬至「每滿 30 人得增加 1 名」。
四、 請學校推薦及鼓勵符合條件之新住民及子女踴躍報名,並依限完成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系統線上報名與寄送申請資料(含申請表及相關佐證資料)至移民署( 10066 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 15 號,移民事務組沈先生)彙辦,有關系統申請開放期間或如有其他異動,將另行通知。
五、

檢附 113 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 1 份。

                                           若有符合申請資格者,請洽註冊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