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辦理。 二、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第 3 屆委員任期將於 110 年 1 月 31 日屆滿,為免影響後續教師申訴業務之進行,並維護教師權益,請優先推薦有意願且「具法律專長」或「客觀公正」之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不限),俾利遴選。 三、請有興趣擔任並符合資格者填寫表格,並請於 109 年 10 月 23 日前函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