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訂於 113 年 9 月 20 日(星期五)至本市進行菸害防制實地考評,將隨機選定各級學校進行實地稽查,當場查獲違規,將依法裁處。 |
二、 |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各級學校全面禁止吸菸,違者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又依同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所定禁止吸菸之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
三、 | 請貴校加強檢視並配合以下規定: |
(一) | 所有入口處(含正門、側門及後門等)皆應依法張貼禁菸標誌(即進入校園前需能清楚查見禁菸標誌),如發現禁菸標誌有脫落或褪色情形請更新。 |
(二) | 加強勸阻吸菸行為人及環境巡查,廁所、樓梯間、頂樓及校園周邊道路等重點查核區域不得出現菸蒂,落實全面禁菸規定。 |
(三) | 校園內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諸如:菸灰缸、熄菸飲料罐、含菸蒂之水紙杯或任何熄菸器物)。 |
(四) | 如有工程施工,請相關單位轉知所屬外包承攬商一同遵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