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 年 8 月 13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35702573 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給優秀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
二、 | 本案獎學金、補助項目及基準請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三、 | 請貴校依本要點規定,填妥申請表件,於期限內向本局提出 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
(一) | 學業優秀獎學金:請貴校提出申請,並由學校進行原住民 資格審查(若原住民學生數較多請各校依原住民學生數之 5%送審),於 113 年 10 月 4 日前(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法受理),將申請資料寄(送)本局(免備文)(信封上請註明: 113-1 原住民學業優秀獎學金申請),審查將視當次送件情況依各級教育階段原住民學生數之 5%比例核配。 |
(二) | 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 |
1、 | 請貴校提出申請,並由貴校進行原住民資格審查,請於 114 年 4 月 11 日前(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法受理),將申請 資料寄(送)本局(免備文)(信封上請註明: 113 原住民才藝優秀獎學金申請)審核。 |
2、 | 個人單項才藝優秀獎學金之申請人需檢附 113 年 4 月 17 日 後參加教育部(含各司處)或國教署辦理之全國性個人 才藝競賽獲獎證件文件影本。 |
3、 | 團體賽特殊才藝獎學金之申請人需檢附 113 年 4 月 17 日後 參加參加教育部(含各司處)或國教署辦理之全國性競 賽,獲團體獎前三名證件文件影本。 |
若有符合資格者,請將申請表件填妥,交至註冊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