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體育局 113 年 7 月 3 日府體全字第 1130184473 號函辦理。
二、登山活動應注意事項
109 年 4 月 20 日臺教授體字第 1090013573 號函
113 年 7 月 1 日臺教授體字第 1130300009 號函修正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山林開放,提升登山者之安全, 宣導正確登山觀念,維護登山環境,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登山活動:指於我國山域地帶從事登山、健行活動。但不包 括從事下列業務或活動: 1.山域事故預防、搜索或救助。 2.依法令執行或受委託辦理工程新建、維護或撤除、防火防 災措施、森林管護、生態或動植物保育、天文及氣象觀測、 地形地物等量測、學術調查、山屋餐飲經營等業務或其他 本部公告之業務。 (二)登山者:指從事登山活動之人。 (三)登山服務業者:指以營利為目的,提供登山服務之業者。 (四)登山嚮導:指依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規定取得山域嚮導證 書,或其他國內外相關依法立案或登記之團體所發具有登山 嚮導能力證明文件者。
三、登山者應本於自我行為責任,充分了解登山活動潛在之風險及 山域事故救援之困難,審慎評估、規劃,並選擇及從事與自身 能力相符之活動;登山者並 應充分注意山域或其內設施之相關警告、標示或公開資訊,評 估是否從事具風險性活動。
四、登山者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依國家安全法、國家公園法、森林法、文化資產保存法、野 生動物保育法、發展觀光條例或其他法規及地方自治條例規 定,應申請許可始得進入或有特別應遵守事項者,依其規定 辦理。 (二)登山前,掌握登山山域之資訊,鍛鍊體力及學習登山技能, 訂定詳實之登山計畫;其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1.登山者姓名、年齡、血型、疾病史、聯絡方式及住址。 2.所屬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之名稱;若無則免。 3.登山期間及行程。 4.裝備內容,包括具備定位及通訊功能之器材。 5.緊急聯絡人或留守聯絡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6.風險管理及緊急應變相關計畫與作為。(風險管理計畫檢 核表參考範例如附件三) (三)從事登山活動前,依中央氣象署所發布登山山域之氣象、風力、 累積雨量及其他情形,採取應變措施,其可判斷將有驟雨、大 雨、間歇性陣雨、持續性降雨、降雪、強降雪、結冰、強風、 颱風或其他有安全疑慮之情形者,應取消活動。 (四)依登山計畫,穿著適當服裝,攜帶必要裝備,依預定行程從事 登山活動。但有下列情事者,登山行程應作適當調整: 1.隨時依登山者之身體狀況、登山場域之天候,評估是否繼續 為之。 2.遇天候顯著惡化或有落石等危險之虞時,應暫緩登山活動, 採行適當之迴避處置。 3.發生可能導致行程嚴重延誤之情事時,應優先考量安排中止 行程,採取應變路線或原路折返。 (五)從事登山活動,應落實無痕山林運動之精神,降低對野生動物、 植物之干擾及破壞,尊重其他登山者及在地居民之作息及行為, 珍惜文化資產,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及傳統領域,並妥善運用山 屋、棧道 及其他相關山林服務設施。 (六)登山者知悉登山山域發生災害,且經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劃定警戒區域,並公告或個別通知禁止進入 者,應即終止登山活動,並於不影響安全之情形下,儘速撤離或避難。
五、登山者自行從事登山活動時,應本於風險自我承擔,投保適當 之保險。 登山服務業者、登山嚮導、登山團體或其他登山活動之主 辦單位(以下簡稱主辦單位),應為登山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傷害保險或特定活動綜合保險,並協助登山者投保適當之保險。 2 前項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投保第二項傷害保險或特定活動綜合保險者,每一被保險 人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六、主辦單位每次登山活動應確實向登山者進行風險告知,派遣對 該山域有充分知識、技能及經驗之登山嚮導,與登山者同行, 確保參與活動之登山者安全。 登山嚮導應就從事登山活動之山域地帶,具備人文、地理、 自然特性及登山相關知識,並持續提升相關技能,取得相關證 書;帶領登山者登山時,應確保登山者之安全,協助登山者遵 行相關規範。 登山用品業者及登山資訊業者,得提供安全登山資訊予登山者及其他社會大眾。 七、登山者從事登山活動前,應自行評估登山活動路線之困難程度; 必要時,應於活動前,安排留守聯絡人,並於活動結束後,向 留守聯絡人為解除留守之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