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 38 條
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三、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貳、 聽障學生教學場所 及 體能活動 規劃 注意原則
一、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 5 條規定,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其鑑定基準依下
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 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二 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二、 由於聽障學生一般較難接收微弱的聲音、輕聲的說話和遠距離的談話,亦較難在吵雜的環境中清楚接收別人的說話內容和辨認字詞中包含某些頻率的語音。因此學校除了幫助聽障學生聽到聲音, 更要讓 他們聽得更清楚,尤其在受到距離、迴響及環境噪音風扇聲、冷氣聲、同儕嘻笑聲等 的影響,聽障生的聆聽與學習可能會受到干擾。
三、 聽障學生可能在未配戴助聽輔具下聽得到聲音,但在遠距離或吵雜環境中容易遺漏聽取語句中的部份訊息,也可能因為聽不清楚必須特別費力聆聽,造成因聽覺疲乏,進而導致分心和注意力不易集中,甚至讓他人誤解其反應變慢,對於人際互動和自信心均會造成影響。因此建議針對其需求配戴助聽輔具,並安排聽語課程。
四、 針對已配有助聽輔具 助聽器或人工電子耳 的聽障學生,平時上課前,建議老師可以提醒聽障 學 生將 FM 調頻系統發射器交給老師,並請老師配掛於胸前距離嘴巴約 15 公分處 後 測試收音效果 ,才能有效收音。
五、教室位置 應 盡量 遠離操場、馬路、樓梯 或主要走道等容易產生噪音的處所。
六、教室設備 及座位安排
(一 教室應盡量採用吸音材質或物件,如:桌椅腳套、地毯、 窗簾 等。
(二 為聽 障 學生安排合適的座位,位置應 優先參考以下規範
1.一般最佳聽取位置為教室的 中央 附近 可依照學生聽損狀況 ,安排優耳聽力較佳之耳 靠近發話者的位置,使聽障學生容易聽取並 看見教師的口形 ;小組討論時 座位安排於可看見每位組員口形的位置 。
2.當課堂中需運用到影音教材時,任課教師可以將 FM 調頻系統發射器或聽障學生安排於靠近音源處 ;小組討論時 請組員善加利用 FM 調頻系統發射器 。
3.盡量 遠離產生噪音的儀器 如:冷氣機、風扇、投影機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