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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訓育組長 - 學務處 | 2020-08-11 | 點閱數: 344

一、依據教育部臺教資(四)字第 1080060697 號函辦理並同時修訂本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二、目的:為維護團體秩序、學生在校專心學習,兼顧人性化管理且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實際需要,特訂定本辦法,有效管理及教育學生正確在校使用手機觀念。

三、管理細則:

·         (1) 每申請一次核可有效時限為該學年度,未申請通過者,不得攜帶手機至校。

·         (2)學生攜帶手機進入校園,應善盡安全保管之責。如因個人不當保管或違規使用造成之疏失,相關責任悉由學生本人自行負責,學校不負賠償責任。。

·         (3)學生於在校期間,均需關機。遇臨時或緊急狀況以及特殊需求時,得向班級導師或任課老師說明使用理由,經同意後方能開機使用,使用完畢立即關機。

·         (4)手機在校僅可與父母間之通話聯繫,其他功能皆禁止在校使用。嚴禁使用行動電話作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

·         (5)基於尊重學生權益與校園和諧倫理,未經老師許可,禁止學生相互借用手機,或使用手機通話、簡訊等傳送不實訊息造成他人之困擾或騷擾。

·         (6)教師如查獲學生違規使用手機,前兩次予以告誡並暫時保管手機至放學,第三次違規即註銷其使用資格,禁止帶手機到校。

·         (7)如未申請通過者經註銷使用資格者,攜帶手機到校將由導師暫時保管,並通知其家長領回。

          (8)未依規定申請者或因違反規範而被註銷使用者,該學年不得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