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是孩子的基本權利,也是家長的責任!
什麼是強迫入學?
一、依據《國民教育法》, 6 至 15 歲的孩子應受國民教育!
子女有以下情形要注意
已達入學年齡但未入學者
入學後無故中輟三天以上或長期缺課者
轉學後無故未報到者
二、家長或監護人有責任確保子女入學,否則可能面臨法律責任!
不讓孩子上學,可能有這些後果
一、家長若未讓適齡子女入學,依《強迫入學條例》第 9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300 元罰鍰,如未遵限入學,得連續處罰至入學為止。
二、剝奪或妨礙兒少接受國民教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第 97 條規定,可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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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入學 = 保障孩子受教育的權利
1. 宣導入學
6~15 歲的孩子要去上學
2. 輔導與關心
孩子未入學、輟學或長期缺課
學校通報 → 委員會家訪、勸導入學
3. 書面警告
若家長不理會,委員會會寄發書面警告,限期讓孩子入學
4. 處罰與強制執行
若仍不遵守 → 罰款新臺幣 300 元以下
繼續不讓孩子入學 → 持續處罰
若罰款不繳 → 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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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
強迫入學不是「逼你做不喜歡的事」,而是 保護孩子的受教權,確保每個孩子都能有公平的學習機會。